(2017)吉05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被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珍,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珍,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薛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通化县公安局快大分局职员,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珍与被执行人薛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薛军工资账户,申请人李玉珍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强制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