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宁波德洲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周金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德洲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周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86号原告:宁波德洲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7386749N。法定代表人:潘龙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树森,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周金锁,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