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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宁波德洲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周金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德洲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周金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86号原告:宁波德洲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7386749N。法定代表人:潘龙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树森,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被告:周金锁,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梅,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晶,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