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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彩萍与刘仲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萍,刘仲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493号原告:李彩萍,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金,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仲聪,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明,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萍与被告刘仲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卫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