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彩萍与刘仲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萍,刘仲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493号原告:李彩萍,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金,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仲聪,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明,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萍与被告刘仲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任卫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