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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财保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司政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财保46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张亮,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孟永强,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申请人:司政国,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灵寿县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冀0126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被保全人张亮、孟永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供孟永强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街信用社存款7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亮、孟永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孟永强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北街信用社存款7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张亮驾驶的孟永强名下的涉嫌肇事车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