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萍与被申请执行人甄丽君、王生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萍,甄丽君,王生春,宋萍,甄丽君,王生春,宋萍,甄丽君,王生春,宋萍,甄丽君,王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647号申请执行人:宋萍,女,汉族,1965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甄丽君,女,满族,1957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王生春,男,满族,1955年1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宋萍与甄丽君、王生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甄丽君、王生春名下的银行存款20648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