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7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麻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麻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7财保12号申请人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麻小平,男,汉族。申请人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麻小平的执行款。申请人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麻小平的执行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神池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宫继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