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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延吉市三峰采石场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场。营业者王玉梅,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方永浩,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场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5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场货款40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930—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400000元(余额不足)。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场货款400000元。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利息予以放弃。同日,本院分别作出(2017)吉2401执930—2号执行裁定、(2017)吉2401执930—3号执行裁定,一、解除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59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春卫星路支行账户存款5900元折抵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延吉市三峰采石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弘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