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巩同涛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同涛,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071号原告:巩同涛,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徐宝满,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XX,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巩同涛诉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同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巩同涛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