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玉金与李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金,李桂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489号原告:程玉金,女,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志高,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桂生,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程玉金与被告李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程玉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玉金负担。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妍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