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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邬某与被执行人许某、许某1、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某,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邬某,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金溪县左坊镇。被执行人徐某,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许某,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左坊镇。被执行人许某,男,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左坊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邬某与被执行人徐某、许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徐某、许某、许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0.428万元及利息,未结标的0.428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桂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