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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3049号原告:张伟。被告: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社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山东智本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张伟承担。审 判 长  韩 刚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吕桂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广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