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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204孙敏与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温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204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张松婷,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清,女,1987年12月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孙敏与被告温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的签署地为常州市武进区,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户籍地分别为黑龙江省克山县和江苏省溧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至被告的户籍地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原告预缴的受理费581元予以退回,由原告至被移送地人民法院另行缴纳。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何纪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