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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亓某1与亓某1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1,亓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302号原告:亓某1,男,192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亓某2,男,汉族,1966年2月10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亓某1与被告亓某2解除合同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亓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亓某2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亓某1负担。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