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亓某1与亓某1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1,亓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302号原告:亓某1,男,192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亓某2,男,汉族,1966年2月10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亓某1与被告亓某2解除合同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亓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亓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亓某2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亓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亓某1负担。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