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白智文与西安眉坞龙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智文,西安眉坞龙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白智文,男性,汉族,1957年0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眉坞龙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亚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智文与西安眉坞龙腾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3272元,诉讼费1640元,执行费10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执6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