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5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朝明与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明,谭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5347号原告:唐朝明,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谭兰,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原告唐朝明与被告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因被告谭兰一直未送达,本院遂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唐朝明邮寄催缴诉讼费及公告费通知,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该催缴诉讼费及公告费通知书,现原告逾期未交,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审 判 长  袁 蓓人民陪审员  刘明康人民陪审员  徐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