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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都与徐洁、秦成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都,徐洁,秦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陈都,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徐洁,男,199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秦成芳,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都与被执行人徐洁、秦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冬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洁、秦成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冬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支付违约金126,6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洁、秦成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被邮局以“无人签收”为由而退回。经本院执行调查,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洁、秦成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本金500,000元、违约金126,6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67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都与被执行人徐洁、秦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