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史敏杰、史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史敏杰,史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3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258号。代表人:黄世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永力,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莉,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敏杰,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史林华,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史敏杰、史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03元,减半收取4351.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沙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