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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锡兵与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锡兵,刘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40号原告:李锡兵,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建,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莉,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李锡兵与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锡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莉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锡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200元,由原告李锡兵负担。审 判 长  卿丽燕人民陪审员  杨柳芳人民陪审员  魏蜀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东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