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848安徽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与洪泽县德力粉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洪泽县德力粉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848号原告:安徽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云岭镇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甘晓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泽县德力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朱坝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举标,该公司经理。原告安徽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县德力粉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安徽恒达碳酸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