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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唐群英与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群英,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47号原告:唐群英,女,1964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苏鹏,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唐群英与被告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群英负担。审判员  陆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