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罗玉伟与梁财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伟,梁财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61号原告:罗玉伟,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竹,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敏,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财基,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罗玉伟与被告梁财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玉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竹、杨诗敏,被告梁财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玉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00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1份,承诺于同年7月30日前归还。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罗玉伟提供如下证据:1.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3.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一份(2页),证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被告支付5450元,同年4月30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上述共支付15450元,双方存在借贷关系;4.委托代理合同和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元。梁财基辩称: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12000元借款,不应当归还。梁财基提供如下证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证明被告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遗失,卡内资金非被告使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梁财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罗玉伟借款。2015年4月7日,罗玉伟的民生银行账户转账到梁财基的广发银行账户向梁财基支付借款5450元,同年4月30日,罗玉伟的民生银行账户转账到梁财基的建设银行账户向梁财基支付借款10000元,合计支付借款15450元。后梁财基归还部分借款,尚欠借款12000元。同年6月22日,梁财基向罗玉伟出具《借款借据》1份,载明:“兹有梁财基(身份证号码:)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罗玉伟(身份证号码:)借款12000元,期限2015年7月30日。到期不归还梁财基赔偿给罗玉伟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罗玉伟,另梁财基承担所有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并归还本金,绝无异议,借款人梁财基签名及按指印,日期2015年7月2日。”逾期至今梁财基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给罗玉伟。2016年12月26日,罗玉伟与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向该所支付律师费4000元。本院认为,罗玉伟与梁财基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梁财基应当向罗玉伟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2000元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借据》约定梁财基承担所有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故罗玉伟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应当由梁财基承担。罗玉伟请求梁财基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罗玉伟的律师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梁财基没有收到罗玉伟借款的抗辩意见。梁财基主张没有收到罗玉伟的借款,并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回单证明其农业银行信用卡遗失,卡内资金非其使用。梁财基信用卡的遗失及信用卡是否其自己使用,并不能证明其没有收到罗玉伟的借款,而罗玉伟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足以证明罗玉伟已向梁财基的广发银行、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15450元,且梁财基归还部分借款后也向罗玉伟出具了12000元的《借款借据》。据此,本院认定梁财基已经收到罗玉伟的借款。梁财基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罗玉伟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财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000元给原告罗玉伟。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梁财基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壹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