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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久兴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久兴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久兴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东升村4组。 法定代表人孔令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久兴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