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诸暨市洁美水暖电子设备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诸暨市洁美水暖电子设备厂,浙江天仕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魏海江,魏巧美,张建梁,张建钢,金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层。负责人胡健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妍妮,分行员工。被执行人诸暨市洁美水暖电子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海江。被执行人浙江天仕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暨阳街道江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梁。被执行人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高湖路76号。法定代表人魏海江。被执行人魏海江,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魏巧美,女,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建梁,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建钢,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金彩芳,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诸暨市洁美水暖电子设备厂、浙江天仕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诸暨乾恒汽车配件发展有限公司、魏海江、魏巧美、张建梁、张建钢、金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辛人民陪审员 李艳人民陪审员 施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