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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启会、韦厚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启会,韦厚祥,韦厚荣,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2执47号请执行人张普会,女,1935年2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启会,男,1972年11月5日出。申请执行人韦厚祥,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韦厚荣,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彪,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启会、韦厚祥、韦厚荣、张普会与被执行人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德教审 判 员  韦良慧代理审判员  向治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