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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丁礼柱与薛振敏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礼柱,薛振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2452号原告:丁礼柱,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薛振敏,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丁礼柱与被告薛振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被告的儿子丁新于2015年7月因病去世,原告发现儿子丁新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内有存款7018.67元,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款的继承权问题做出判决。被告薛振敏辩称:情况属实,原告发现我们的儿子丁新的农行账户中有7018.67元,我们的儿子丁新除了我和原告以外没有其他财产继承人,故原告起诉对该笔财产的继承情况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丁新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丁新于2015年7月1日去世。证据2、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原件一份,证明2016年9月16日往农行账户中存款7018.67元。证据3、户口本原件一份,证明丁新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本案的原、被告,除此外无其他继承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无异议。被告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定,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待证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丁礼柱与被告薛振敏是案外人丁新的父母,丁新于2015年7月1日因病去世。丁新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银行卡,账户为6228480578369359877,该卡于2016年9月16日进款7018.67元。现丁新死亡后,其相关财产的继承人为丁礼柱和薛振敏,无其他继承人。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储蓄。本案原、被告是案外人丁新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且丁新无其他财产继承人,故应由原、被告继承丁新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7018.67元。现被告放弃继承该财产,故上述存款由原告丁礼柱依法继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丁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57836935987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桥市官屯分理处)中的储蓄款7018.67元由原告丁礼柱继承。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春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