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解德燕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德燕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0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德燕,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被告人解德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解德燕被控交通肇事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十张检公诉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征得被告人解德燕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解德燕驾驶鄂F×××××小型轿车,由郧县鲍峡沿十白高速往市火车站方向行驶,行至建设大道东恒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季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季某受伤,后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解德燕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季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季某死亡原因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解德燕与被害人季某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调解书,被告人解德燕除承担医疗费外,另已赔付了各项费用206000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出具了对被告人解德燕的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解德燕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110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被告人解德燕身份信息查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死亡事故公开调查证据工作记录、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徐某、何某的证言;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湖法鉴[2016]毒物鉴字第1861号)、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2016]司某第1512号)、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某爱[2016]车某第1726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被告人解德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德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解德燕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解德燕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审前调查,被告人解德燕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解德燕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赔偿谅解情况,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德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白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东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