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4向本院提起公��。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前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建通过何某某向蒋某某租赁了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某民房附近一板房,后与“二娃”(身份不详,在逃)一起在该板房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何某某负责赌场的上分、收钱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2016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当场挡获被告人徐建及正在从事赌博活动的何某某、李某某、徐某等违法人员,现场查获“海洋之星”捕鱼机一台(6机位)、“龙凤吉祥”捕鱼机一台(2机位)、“金鲨银鲨”捕鱼机一台(8机位),从何某某处查获涉案赌资人民币610元。经认定,现场查获的捕鱼机均为国家禁���设置的赌博机,共计十六个机位。涉案赌场经营期间共计盈利人民币6000余元。被告人徐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涉案赌博机扣押于公安机关,赌资人民币61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上列事实,被告人陈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徐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徐建的供述(含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何某某、乐方方、蒋某某、蒋某中、李某某、徐某的证言,证人蒋某某辨认被告人陈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徐建、何某某、李某某、徐某指认现场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涉案游戏��具有赌博功能的认定书及照片、情况说明及缴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徐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建系初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徐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捕鱼机”赌博机三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徐建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羽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 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