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1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秦纪长与张更亮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52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更亮,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第三师四十六团土地承包户,现住该团。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更亮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093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96.7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更亮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0932563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生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里木·木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