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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秦纪长与张更亮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52号之一被执行人张更亮,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第三师四十六团土地承包户,现住该团。关于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更亮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093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96.79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更亮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0932563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417.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生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里木·木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