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楠楠与李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楠楠,李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11号原告宋楠楠,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柳兰(特别授权),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勇,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楠楠与被告李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楠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楠楠撤回对被告李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宋楠楠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