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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楠楠与李志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楠楠,李志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111号原告宋楠楠,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柳兰(特别授权),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勇,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楠楠与被告李志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楠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楠楠撤回对被告李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宋楠楠承担。审 判 员  唐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