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梁俊娜与孙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娜,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梁俊娜,女,1981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孙志军,男,1981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6)豫0329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即梁俊娜申请执行孙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梁俊娜与被执行人孙志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履行并第一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329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屈顺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