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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234号原告:李XX,女,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都督村**号人,农民。身份证号:1423261989********。被告:周XX,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临县临泉镇胜利坪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87********。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红,被告周继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共同生育儿子周佳旭随被告生活,抚养费、教育费一切由被告负担。3、婚后出卖土地的补偿款25.48万元要求被告分割给我一半。4、要求被告归还我父母借款4万元、我姑姑李改兰借款6500元、我表哥韩XX的借款10000元、我四表哥韩XX的借款2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后经自由恋爱自愿举行婚礼,生活在一起。婚后于2011年10月24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2007年6月13日共同生育儿子周佳旭,按理说孩子已经也十岁了,不应该走这一步。因婚前缺乏了解,匆匆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除了赌博吸毒什么事情也不干。我经常吃喝在娘家,生活全靠娘家的帮助。我多次劝说被告改掉赌博吸毒的恶习,被告根本不听,有一次用拳头将我头上打了几十下,嘴里叫着要我的命,我抱着生不如死的想法出去买的毒鼠强喝下,后经抢救才挽回生命。因被告几年来的折磨,被医院查出神志不清,严重抑郁症。我们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根据客观事实,判决离婚。被告周XX辩称,1、不同意离婚;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孩子让原告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我承担;3、借原告娘家亲戚的钱全是事实,我也认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以后有了钱还;4、卖土地不是事实,我没有地。针对请求,原告李XX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临县人民医院病历一份、一日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因家庭纠纷喝老鼠药发生住院的情况;2、照相十张,证明被告打我的事实。针对答辩,被告周XX无任何证据向本庭提交。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依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于2011年10月24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双方于2007年6月13日共同生育儿子周XX,现在临县黄白塔寄宿制学校上学,现随被告生活。婚后被告有赌博吸毒的恶习,为此双方常常争吵,被告根本不听。2017年2月5日,被告用拳头将原告打伤,原告喝下毒鼠强,后经抢救才挽回生命,后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存款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原告娘家和原告亲戚等共计58500元。审理中,原告主张婚后出卖土地的补偿款25.48万元要求被告分割给其一半,被告主张有其余共同债务七、八十万,但均是用于吸毒赌博所致,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具有合法性,且原告不认可,均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合在一起,本应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幸福的家庭。但被告染上了赌博和吸毒的恶习,且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导致原告患有抑郁症,经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共同生育的儿子周佳旭,因现在由被告抚养,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分析,应不改变现有的抚养状况为宜。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周XX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周XX由被告周XX抚养,由原告李XX每月支付被告周XX子女抚养费200元,直至儿子18岁止;三、原告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被告应协助、配合;四、原、被告共同债务58500元,由原告负责清偿,由被告给付原告共同债务清偿款2925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问春旺审 判 员  秦晋彪人民陪审员  武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候琴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