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商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商初字第00001号原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宋仕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占伟,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法定代表人:杨子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成,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赤峰市昊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宋艳丽审 判 员 胡海生人民陪审员 春 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