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桂亮、翟德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桂亮,翟德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亮,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德宪,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庄市市中区。上诉人李桂亮因与被上诉人翟德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桂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桂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为455元,由上诉人李桂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莹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