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某某、石某某、刘某某、魏某、谢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蔡某某,石某某,刘某某,魏某,谢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4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红星段7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7164-4。被执行人蔡某某,男。被执行人:石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魏某,女。被执行人:谢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92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扣划3023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扣划21136.00元。查询其他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2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就未执行标的额��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