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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贤贵与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贵,杨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494号原告:林贤贵,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杨和(曾用名杨贞武),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林贤贵与被告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林贤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贤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贤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贤贵负担。审判员  陈杰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