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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9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张建、翟申,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汉族,成年人,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玉坤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朱恒军审判员  谢海峰审判员  娄 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爱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