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住所地与卢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卢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276号原告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汽车客运西站。法定代表人尹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刘某,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诉被告卢某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北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分公司撤回对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黄井艳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