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照银、张怡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照银,张怡秋,钱利,吴心阁,张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蒋照银,被执行人张怡秋,被执行人钱利,被执行人吴心阁,被执行人张宇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42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张怡秋、钱利、吴心阁、张宇华银行存款38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小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