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根花与张如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花,张如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602号原告吴根花,女,1940年9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如宾,男,1970年7月20日生。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温晓辉,职务经理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号(中国银行三楼)委托代理人邵帅、方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吴根花与被告张如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吴根花申请对被告张如宾、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吴根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根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