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赵平,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6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323号。法定代表人刘跃。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茅洋山路19号3幢1号。法定代表人贺佩峰。被执行人赵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白峰镇屺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3531-1。法定代表人贺佩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赵平、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6执164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294026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瑞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