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秀英、冀雪梅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秀英,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郭小联,北京市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冀雪梅,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2016年6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孙玲,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2015年7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国田(曾用名张顺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文生,男,1982年6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羁押,同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及刘秀英的辩护人郭小联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至1月5日,被告人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七星园13号楼底商棋牌室内,组织多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其中人民币9000元已起获并扣押在案)。2017年1月5日,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及多名参赌人员及服务人员查获,并当场起获麻将牌、骰子等赌博工具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及刘秀英的辩护人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朱某、董某等人的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执法录像及查获赌资执法录像,扣押清单及物证麻将牌32张、箱子1个、对讲机1部、点钞机1台、骰子102个,案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分主从。鉴于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五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秀英、冀雪梅、孙玲、张国田、张文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秀英的辩护人关于其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秀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冀雪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国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文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在案扣押的赌博工具麻将牌三十二张、箱子一个、对讲机一部、点钞机一台、骰子一百零二个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二万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牟芳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