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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战涛与张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战涛,张宝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民初713号原告:王战涛,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租住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宝国,男,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租住西宁市城北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战涛与被告张宝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战涛、被告张宝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战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05000元及利息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战涛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战涛诉称,2014年7月,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城北区小桥大街雷家巷、花园南街、胜利路及海南兴海县等地进行贴墙砖和地砖工作,双方约定原告工资为每平方35元,每月5号至10号结算。原告按约定时间找被告结算工资时,被告说没钱支付,时至2015年11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工资105000元,并口头保证2015年年底结清。至2017年3月21日原告找被告要钱时,被告仍拒不付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原告王战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5年11月5日被告张宝国出具的欠条1份。被告张宝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宝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战涛劳务费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张宝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晋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