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训鹏、马彦忠、刘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训鹏,马彦忠,刘常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7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美艳,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训鹏,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彦忠,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常亮,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训鹏、马彦忠、刘常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33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