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谢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谢新军,吴文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773299-5,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216号。诉讼代表人:周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汝华,男,1963年8月10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谢新军,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吴文妹,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新军、吴文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谢新军、吴文妹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谢新军、吴文妹债权为27713.8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执行费3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