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馨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光耀、吴瑞标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光耀,吴瑞标,西安馨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京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光耀,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瑞标,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馨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广安路世园之家A区41号楼一单元2室。法定代表人:黄高领,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陕西京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129号。法定代表人:王维,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苏光耀、吴瑞标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馨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京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2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光耀、吴瑞标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光耀、吴瑞标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光耀、吴瑞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孙叶花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菲陕西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