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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字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67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栾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栾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字2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83813148-5。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栾玉斌,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栾玉斌借款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昆商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