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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丁晨旭诉被告赵瑞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晨旭,赵瑞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822号原告:丁晨旭,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理人丁振全(系原告父亲),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理人皇雪丽(系原告母亲),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凌茂奇,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瑞启,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负责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丞,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丁晨旭诉被告赵瑞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丁晨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晨旭以该案的审理要以另一撤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晨旭撤诉。案件受理费855元,退还原告丁晨旭。审判员  王立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