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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燕与张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张志平,朱林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260号原告吴燕,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彦宇,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平,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朱林林,女,1981年6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案在审理原告吴燕与被告张志平、第三人朱林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燕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燕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