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2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牛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69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担任兰州北佳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客户和供货事实的手段,骗领该公司价值人民币85217元的电子器材并变卖,后将17865元上交公司后,将其余的67352元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牛某某在担任兰州北佳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客户和供货事实的手段,骗领该公司价值人民币85217元的电子器材并变卖,后将17865元上交公司后,将其余的67352元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兰州北佳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未收款单据表,保修凭证,成本明细清单,情况说明,销售货物清单,收据,收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资企业基本信息,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格式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说明,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牛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牛某某违法所得67352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晓娟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士婷????????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