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永芳与路玉刚、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芳,路玉刚,潘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688号原告:刘永芳,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被告:路玉刚,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被告:潘秀芹(曾用名:冉现民),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芳与被告路玉刚、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邬依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