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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永芳与路玉刚、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芳,路玉刚,潘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688号原告:刘永芳,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曹县。被告:路玉刚,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被告:潘秀芹(曾用名:冉现民),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芳与被告路玉刚、潘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邬依函 来自